国家教育委员
会公安部
外交部
教留[1993]50号
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外办,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出国留学工作发展很快,我国公民出国留学的人数明显增加,这对促进我国人才培养、经济发展和科技、教育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出国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理顺关系,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今后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指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本人持《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本人持《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签发护照。公派留学人员原审批程序不变,其出国签证由留学人员持派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如个别人确需持用因公护照出国留学,派出主管部门应从严审批,并商发照机关审发。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