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打击外逃贪官行动”系列之四:三大"藏匿国"不引渡协议绝非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

发布时间:2014-11-02来源:教务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0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2014年以来,境外追逃贪官被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公安部酝酿了半年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自7月亮相以来,3个月内已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40余个国家,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成果背后,开展国际反腐合作是追逃贪官的关键。

  媒体梳理发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外逃贪官的三个首选“藏匿之国”。虽然与以上国家尚未签署“引渡协议”,但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执法合作,中国仍多次成功完成对藏匿于这三国的贪腐官员的追逃追赃。

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追逃贪官

    路透社报道称中国有150多名“经济逃犯”在美国逍遥法外,其中多是贪官或涉嫌贪腐人员。报道指出,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也透露了该数据。他表示,美国已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

    据了解,中美两国司法合作始于1998年,当年5月成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并设立“反腐败工作组”,奠定了中美追逃贪官合作的基础。随后,中美两国于2000年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1年3月8日生效。

    2006年7月29日,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签订,中美执法合作的规范基础得以构建。

    在此基础上,美方将“开平案”案犯之一余振东遣返,实现中美之间第一次非引渡方式的合作实践。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与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案发后3人携款潜逃至美国。

    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司法机关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2004年,余振东在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成立。

    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自愿接受遣返。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美国驱逐出境并押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和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美开展了司法合作,但签订双边引渡协议仍存在障碍。分析人士认为,从根本上说,中国逃美贪官难以被引渡回国,在于美中尚未完全达成政治共识。当美方向中方移交相关人员时,美方希望确保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为此,中美双方需要更多地展开合作,商议具体合作措施,建立对彼此司法制度的信心。

    中加多用“移民法遣返”方式追逃贪官

    《华尔街日报》称,很多中国人将加拿大视作“贪官乐园”,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中国人喜欢把财产存放在加拿大,有时甚至带着一箱箱的现金来到加拿大。根据加出入境管理局的文件,从2011年4月到2012年6月,多伦多和温哥华机场查获来自中国人的1300万美元未申报现金。

    加拿大是较早与中国正式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国家之一。1994 年,中国与加拿大签署第一个专门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 年,两国政府在加拿大渥太华又签署“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构建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明确合作范围包括“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打击贿赂犯罪”。

    在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中,我国向加拿大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由于制度和司法体制差异等原因,两国没能签订双边引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移民法遣返成为中加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1999年案发后携款逃往加拿大,签证过期后申请难民资格以及暂缓执行遣返令被驳回。经过长达13年的遣返风险评估,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

    实践中,中国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被“迫害”或遭“酷刑”这两张牌,想要更有效地解决贪官遣返问题,还需签订中加双边引渡条约,并简化相关手续。相信随着两国引渡条约的签订,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中澳主用境外追诉方式追逃贪官

    澳大利亚“商业观察家”网站日前刊文称,在中国59个公开备案的“裸官”外逃案件中,有7名“裸官”身在澳大利亚。澳媒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贪官,人员从“一份不到100人的大名单”里选出。

    此次合作并非中澳第一次合作。和中美、中加一样,中澳追逃贪官司法合作同样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协议签订的基础上。由于签订于2007年的引渡条约尚未生效,中澳追逃贪官的司法合作主要以境外追诉的方式进行。

    2011年,“李继祥案”成为我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国内犯罪、在国外被追究刑罚的成功案例。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间,原国有公司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与同伙李运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立案侦查后,李继祥经香港出境潜逃到澳大利亚。

    中国选择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经过长达5年的司法协助,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李继祥入狱26年,追回巨额财产3000余万元。

    不仅在境外追诉上开展合作,中澳未纠缠于有无引渡条约这样的细节,而从更大的国际法平台上展开合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平台,以签署国的法定国际义务为行动指针,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押回中国创造了可能。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发言人说,该局将协助配合中国政府的追捕海外贪官行动,并将代表中国相关机构在澳采取追踪和罚没非法资产的行动。

    除追捕外逃贪官,该发言人说,澳联邦警察局和中国公安部还将继续通过高层会谈等形式,加强在反洗钱、打击非法资金往来、追踪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双方关系。

    对海外追贪追赃,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表示,北京APEC会议预期有100多项成果,其中一项重要成果就是部长会议上关于反腐的宣言。希望国际社会配合和支持,特别是在追逃、追赃方面,希望有关国家能给予支持,“不要使你们的国家成为犯罪者藏匿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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