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资助经费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学校每年按照本科学生所缴纳学费总额的20%安排资助经费,用于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交学费、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及其他学生奖助等项目支出。
二、20%资助经费中,奖学金占5.5%,减交学费占3.5%,勤工助学占5%,其他资助经费占6%(含免交学费、困难补助、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承担的部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校承担的部分、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及其他学生奖助等项目)。
三、20%资助经费中15%从当年学费提取,5%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保持总量控制在20%,直至结余基金用完为止。
当年学费中提取的15%资助经费分配比例:奖学金按4%,减交学费按3.5%,勤工助学补助按2.5%,其他资助经费按5%。
各项目当年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经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同意,允许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结余基金用完后,20%资助经费全部从当年学费中提取,并按本方案第二条规定比例安排、使用。
四、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所缴纳学费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以上20%资助经费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依次安排减免交学费、国家助学金、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学生困难补助、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其他学生奖励资助等项目经费。
五、学校成立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奖助项目评审。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学院资助名额分配、评审、专项督查、投诉反馈等工作,资助工作组须有学生代表参加。
六、学院是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应切实负起对各类奖助项目基本条件把关和督查责任,每学年对班级评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学本科生(含专升本)。
八、本实施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原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