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交学费实施细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计〔1995〕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10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1.实行收费上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生的困难原则上应由家庭及学生本人通过勤工助学等渠道来解决。实行减、免交学费仅仅是资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经过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交学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稳定校园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免交学费
免交学费不设金额控制,具体由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经费从其他资助经费统筹安排。
三、减交学费的具体金额控制
减交学费的总金额比例控制在学费总额的3.5%以内,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由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减交学费分3000元、2000元、1000元等三档,闽台合作专业分6000元、4000元、2000元等三档。具体分档情况由学院制定配套措施,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四、申请减、免交学费的对象和范围
1.免交学费: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
2.减交学费:减交学费要兼顾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一般困难学生;向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的困难学生军烈属和优抚对象,老少边穷地区困难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学生倾斜。
3.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减、免交学费,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1)已享受征兵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学费减免者;
(2)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3)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五、申请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后,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在校消费情况及家庭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调查核实),讨论后形成减免交学费名单,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报学院复核评议。
3.学院资助工作组复核评议通过,在全院公示3天无异议,报学校审批。
4.学生工作处初审合格后,报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六、其他
1.减、免交学费工作要与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
2.减免学费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学校应设申诉电话,师生对减免学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