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10

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教育厅厅 福建省财政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秋季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4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约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两档的学生,生活俭朴。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作为兜底资助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国家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每年国家助学金资金中,国家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2.补助标准及比例。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的困难学生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四、评审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学生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推荐,在班级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提交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3.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同意,在全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学校审核。

4.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对象名单。

5.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坚持做好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果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班级、学院、学校应在公示中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师生申诉,申诉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向申诉人反馈。

6.为做好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对春季学期省平台下发的新增对象由各学院复核确认属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学校按要求给予特别困难等级资助,补发或补足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发放函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2.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帐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平分资助资金;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奢靡浪费。

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将取消所在学院的相应名额。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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