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联合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15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一、勤工助学界定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按照“遵纪守法、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均可申请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二、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持续一个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称为固定岗位;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岗位称为临时岗位。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特点,还可分劳务型、助理型、技术型等类别。
1.固定岗位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在勤工助学系统上设置。
2.临时岗位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设置。
3.各单位、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三、岗位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申请,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科.
2.资助科审批全校用工岗位数。
3.用人单位根据已审批的岗位数,登录勤工助学系统完善岗位信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海报等形式自行发布岗位招聘信息,以保证招聘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4.学生登录勤工助学系统申请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自行组织相关考核方式决定录用名单,并在勤工助学系统上做好名单录入工作。
四、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
1.固定岗位按月计酬,17.5元/每小时,工时数最高不超过30小时/月。
2.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17.5元/每小时。
3.寒暑假期间按固定岗位标准双倍计酬。
4.学生参与校内非成本核算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成本核算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两部分组成:原规定标准部分由聘用单位和校勤工助学基金按原标准各支付一半,本次修订的增量部分由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5.各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根据学生上月实际工作情况,在勤工助学系统上做好学生工作量考核录入工作。资助科复核各用人单位考核情况,制作劳动报酬相关表格,并提交财务处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五、管理与监督
1.学生工作处资助科、用人单位和学生须签订《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及义务。
2.学生工作处对用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岗位,将取消其勤工岗位设置资格。
3.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和工作纪律教育,对学生上岗期间的安全和管理负全责。
4.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