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实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获学校奖学金,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必备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须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都在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制订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按文件规定对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初审合格后,报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省教育厅审核通过、资金可发放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奖学金发放工作,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国家统一印制),同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审过程中要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将学生信息导入全国高校资助系统,并注意学生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