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10

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实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良好。

    5.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且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备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班级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各班级评议小组要严格把关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照学生综合考评排名组织推荐,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复核。

各学院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认真对班级推荐的名单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按文件规定对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初审合格后,报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接到省教育厅审核通过、资金可发放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奖学金发放工作,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审过程中要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将学生信息导入全国高校资助系统,并注意学生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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