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入学满一学年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高职专升本学生。
二、奖学金类别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每年奖励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30000元,团体比赛获奖的按项目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者每人发给证书、奖金平分。
(二)学年奖学金
学年奖学金共设五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评选比例依次为不超过本班级学生数的2%、5%、10%、15%和10%。其中,获奖等级比例计算可以四舍五入,特等奖不足1人按1人计算。奖学金金额依次为30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200元(闽台合作项目各等级奖学金金额依次为6000元、3000元、2000元、1200元、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的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自觉维护集体利益,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劳动教育等,综合素质良好。
(二)必备条件
1.校长特别奖学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本学年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2)学术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局)组织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三等以上奖项。
2.学年奖学金
原则上在达到各等级必备条件情况下,按学生所在班级综合测评排名评定。
(1)特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前8%之内。
(2)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前15%之内。
(3)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前30%之内。
(4)三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成绩名次均在本班级前45%之内。
(5)单项奖学金:本学年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评定比例不高于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数的10%。具体条件如下:
维护社会公德,保卫和抢救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单科成绩前三名;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荣誉称号者;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主持的科研课题获省级及以上立项者;以第一作者在CN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为学校和班集体争得荣誉,在文艺宣传、体育运动、社会工作、劳动实践等方面,模范带头,任劳任怨,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贡献者;积极参加校、院团委学生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贡献较大,成绩显著,并经有关部门认可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不参评学年奖学金:
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及党团处分者;
2.参评学年所修课程不及格者(公选课除外);
3.参评学年体质测试评定成绩未达良好及以上者;
4.参评学年未按《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缴费管理办法》要求缴交学费、恶意欠款者;
5.其他应当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四)说明
1.符合申报校长特别奖学金条件的,若其已获得的学生竞赛奖学金未达到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金额,可补至校长特别奖学金金额;若其竞赛奖学金已达到或超过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金额的,只授予荣誉,不再同时发放奖金。
2.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不含闽台合作专业)奖学金单列评审,不占当年校学年奖学金指标。赴海外学习交流学生返校后能提供海外学习有效成绩证明,其GPA≥3.8(或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且该学年本校学习的其他成绩符合三等奖学金条件的,给予评定学年奖学金,并发放奖金1500元。无法提供有效GPA证明或GPA≤3.8的,不予评定学年奖学金。
3.有关参评学年体质测试评定成绩规定从2021-2022学年起执行。
三、成绩认定
非毕业班学生的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准,毕业班学生的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毕业前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
四、奖学金评定程序及规定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学生必须连续学满一学年以上的,方可参加评定(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毕业年度奖学金在毕业当年6月评定。
2.评定奖学金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排名酝酿讨论初步人选,公示3天无异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初审并公示3天无异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本科生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行文公布。
3.各单位务必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奖学金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评选过程中要设立申诉电话,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申诉。
4.各学院是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应切实负起对奖学金等项目条件把关和督查责任,每学年对班级评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评选过程中要注意学生各方面综合表现,注意克服只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其它方面表现的现象,真正使奖学金发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激励作用。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