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核心工作之一,是促进学校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优势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形成,造就一支优良精干的学术队伍,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重点学科建设是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了切实加强我校的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学校发展中的辐射、带头及示范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和校级重点学科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学科总体建设目标
1.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教学与科研并重、教医研三者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医疗服务三个功能,积极发展科技产业,提高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发展新兴和交叉学科,构筑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等中医药教育重点学科体系,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新型人才,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3.通过重点投入和建设,扩大重点学科的社会影响,提高重点学科的社会知名度,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对其他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全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整体实力与水平。
二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部)和学科三级管理方式,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目标管理。
1.学校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宏观调控,决定学科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定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的检查及评估。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负责重点学科日常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检查、验收等。
2.学院(部)应设立学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相关教研室主任、学科负责人等组成,学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学院(部)提出,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学院(部)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应以学院(部)级学科建设为基础,通过整合、优化,确定本学院(部)重点学科。学院(部)主要行政领导负有制定本学院(部)学科发展规划,支持、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的责任。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应优先保证学科发展必需的条件,解决学科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协调好学科点之间及学科点与系、所的关系,并对重点学科加强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3.重点学科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完成学科建设各项任务。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与学校有关管理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具体工作的落实;要有开拓进取精神,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合作,使学科自身具备不断发展的潜质和能力;保证学科在建设期内,在教学质量、科研水平、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4.校内各部门应重视、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学科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
第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经产生确立后应履行的职责是:按学校相关要求,全面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探讨、确定学科研究方向;负责学科点的人才培养及学科队伍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负责实验室建设的总体方案及主要仪器设备、资料的购置计划;负责学科建设的年度总结、验收工作。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权利:指导本学科所涉及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本学科内选拔、组织和调整学术梯队;按规定使用本学科的建设经费;优先出国讲学和出席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与待遇:学科带头人要接受学院(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各级部门应为学科带头人创造有利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做到人尽其才;学科带头人在任职期间,学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如申请到新的或高一级的学位授予权,或获得高一级的重点学科,或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等,学校将给予学科及学科带头人一定的奖励;学科带头人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没有达到预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学科带头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 申报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学科申报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使学科建设能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第八条 重点学科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科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及发展潜力,并具有自身的特色及优势。
2.学科带头人应德才兼备,必须具有高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胸怀宽广,能包容人、善待人。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学术研究活跃,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学术队伍中具备博士学位者应占一定比例。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可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提出要求。
3.已具有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多项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预计可产生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能进一步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作贡献。
4.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研究生、本科生培养质量高。
5.具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源,具有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6.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国家教育部、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由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高一级别重点学科应从下一级别重点学科中产生。特殊情况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由学科带头人牵头提出建设计划,经所在学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请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重点学科立项原则及要求,择优立项。
3、校级重点学科一般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十条 重点学科获得批准后应按其建设目标和要求作出具体的建设规划,上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时,要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重点学科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学术报告或学术研讨,同时每半年编写一期“重点学科发展动态”简报,及时反映学科建设成效和进展情况,并提交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完成后,重点学科须在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作为检查、评估及下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不认真组织学术报告及编写“重点学科发展动态”,或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学科点,经费暂缓分配。待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报后,再视具体情况,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学科建设中争议问题的仲裁和处理
1.学科内部若发生异议,则由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所在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协调解决,如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所在学院(部)行政负责人难以调解的,则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对建设过程中学科队伍不协调,学科带头人难以按发展目标和建设内容实施或进展缓慢的,经调查核实并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对学科带头人或学科队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经费划拨到位后,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按其使用范围分配后,以文件形式向各学科下达经费数额,按学科名称单独列账,并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经费分配计划下达后,各学科带头人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经费使用计划、设备购置清单等,并经学科带头人签名及学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签章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各重点学科应在年终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经费结算报告。原则上当年下拨经费必须在该年度用完。如逾期未用,且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经费,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作调整。对各学科使用不当或执行效果不好的经费,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处有权予以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除上级下达及学校配备的专项经费外,各重点学科应多渠道筹措经费,积极争取科研课题,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及对外咨询服务,以保证学科发展所需的经费支撑。
五 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十九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全程化管理,学校对重点学科的建设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考察评估、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验收评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管理不善、计划执行不力或阶段建设成效不好的重点学科,要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对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1.教学情况:培养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及本科生的数量、质量,研究生毕业论文和科研成果的水平;教学质量评估及教材、课程建设情况等。
5.科研情况:自学科建设以来争取科研项目的总数、经费,其中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所占比重情况;出版教材、专著的数量和质量,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的数量和影响;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数、成果转让、专利数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
6.学术交流:主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次数、规模及影响,接收国内外进修或合作科研的次数和效果,校内学术报告及交流情况。
7.实验室建设:现有仪器、设备、资料的数量,利用率和管理状况,有关实验室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8.经费使用:有关专项经费的开支、结余情况。
9.学科建设中的经验、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总结验收。在建设中需注意成果经验的记载和积累,验收前需认真收集、整理学科建设成就资料及相关成果展示资料,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装订成册的综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警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学科暂缓拔款、限期五个月进行整改;对管理不善,验收评估不合格的学科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同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重点学科遴选。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相悖时,按照上级文件中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