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学院学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3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学生和导师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学生毕业指导教师,本规定所称学术行为是指学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以我校学生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学生指导教师指导毕业生等活动。

第二条 学生和学生导师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3.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条 学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1.弄虚作假,捏造、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2.抄袭和剽窃,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照抄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将他人的论著篡改后发表;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

3.替写论文,请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引注文献不端行为,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二)不当署名,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四)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五)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生指导教师为学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

  (三)加强对学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学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学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学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学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

  (四)加强对学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五)对学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等的核心成果应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

 

第六条 学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

   (一)学院常年开设检举信箱,接受社会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同时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和以我校学生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二)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有关学院负责组织对学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三)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七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学生,学院提请学校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院提请学校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等。

  (三)学生学位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离校,学院将提请学校对所获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撤销;毕业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离校,学院将提请学校对所获毕业文凭将由福建中医药大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四)学生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并且在2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

  (五)由于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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