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02-28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有问题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调整专业、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条 经复查,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离校治疗,允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经学校指定医院确定已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注册手续。因无法及时缴纳学费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暂缓注册。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起,最长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原因,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二、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修读,还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课程。修读校外课程按校际间约定执行。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登记,并用绩点方式体现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成绩的绩点换算方法:
成绩 | ≥95 | ≥90 | ≥85 | ≥80 | ≥75 | ≥70 | ≥65 | ≥60 | 60以下 |
绩点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等级 |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F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二)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成绩按折算后套用绩点换算方法;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计算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总评成绩一般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组成。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考后6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将按有关程序查阅后给予反馈。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可免予参加部分体育项目或改修保健内容。
第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故无法参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交齐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除特殊情况外,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三、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除公共选修课外,总评成绩不及格,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学习;临毕业的应届生可申请参加毕业前最后1次补考。临床实习类的考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补考成绩一般不再参考平时成绩,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成绩换算方法如下:
补考 原始成绩 | ≥95 | ≥90 | ≥85 | ≥80 | ≥75 | ≥70 | ≥65 | ≥60 | 60以下 |
折算后 记载成绩 | 88 | 81 | 75 | 70 | 66 | 63 | 61 | 60 | 补考实际成绩 |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合格但不满意者,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提交重新学习申请,所学课程按学分实行收费,并以实际成绩最高分记。
四、免听与免修
第十六条 上学期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除政治、体育、军训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外,本学期可申请免听、免于考勤,以自主安排学习为主,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免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内提交。
⒈已修课程与将修课程的内容及学时数相近。
⒉能充分证明已掌握相关知识,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经考核达80分及以上者,可予免修并按考核成绩记载。
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英语》后续课程的免修,成绩分别以80分、90分计;已修未通过的成绩可申请按60分计。雅思、托福等考试优秀者可参照执行。
⒋福建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达一、二、三级者,可申请《计算机基础》免修,成绩分别以60分、80分、90分计;已修未通过的成绩可申请按60分计。其他省级以上计算机考试优秀者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海外学生和对外交流学生相应课程的免修,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读,一般不宜转专业、转学。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考虑:
⒈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⒉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⒊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降级修读,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不降级:
⒈取得所转入专业班级已开设课程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
⒉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对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凡未修的应予补修,多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并记载。
学生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⒊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⒋文理科不兼容的专业;
⒌毕业年级或学分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
⒍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其他特殊形式招生;
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
⒏无其他正当理由。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需请假停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因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也应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服兵役者可延长至退役后1年。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取消其学籍。休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复学要求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无相同专业(方向)则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⒈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服兵役等特殊情况除外);
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⒊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⒋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些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⒌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超过九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或无故不参加实习累计达10天者;
⒍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⒎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其学费退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双学位类证书发放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后续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结业条件,且学习年限达一学年及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