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6-06

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字(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我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  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来校到所在院系(部)注册,各院系(部)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情况上报研究生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病请假须凭校卫生所(或医院)证明。请假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或实习医院科教科)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由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逾期不返者,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因病提出缓考申请者,应持校卫生所或医院证明。缓考按照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八条 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研究生需请假出国(境)按《福建中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手续暂行管理规定》(院办〔2008〕13号文件)执行。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请假一个月以上者或经校卫生所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需申请休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怀孕,需办理休学半年至一年。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也可提出申请。休学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等待遇。

第十三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校卫生所健康证明,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导师签署意见,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部)提出报告,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审批,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省教委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考查。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道德品质败坏或政治表现、思想作风恶劣,不宜继续培养者;

(八)在一学期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两周以上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死亡,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退回其来源省就业主管部门安排,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在离校前仍享受普通奖学金,通知本人离校后,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停止给予研究生应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院系(部)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参照《福建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闽中〔2005〕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5年,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在校期间发表1篇SCI期刊源杂志论文,博士在校期间发表2篇SCI文章),经导师推荐,所在系(院)审核,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研究生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6年。由于研究生本人因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在延长学习期限期间,学校不发给普通奖学金,并参照当年的学校收费标准,按学年补缴学费。其审批手续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部)审查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部)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德体合格,但未完成论文或未参加论文答辩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订购。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福建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办[2008]47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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